【澳門晚報消息】立法會11月7日召開全體會議,大會以緊急程序表決通過修改《禁毒法》。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引介時表示,鑑於毒品犯罪對社會的禍害深遠,本次修法具有迫切性,且法案主要調整附表,並無增減原有法律條文,故此與過往做法相同,需要採用緊急程序立法,以儘快將上述16種物質納入“禁毒法”附表,使執法部門在打擊相關毒品犯罪時有法可依。

MTXX MH20231107 183509888
立法會通過修改《禁毒法》

黃少澤指出,根據現行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下稱“《禁毒法》”)第2條第3款規定,表一至表六所載的植物、物質及製劑須在遵守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國際法文書所定的規則下,按照由聯合國本身機關通過的修改作出調整,而第4款亦規定立法會有權按照澳門特區社會需要對上述附表作出調整。
法案有三方面調整建議:一是將15種國際列管物質納入《禁毒法》規管。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在2021年第64屆和2022年第65屆會議上,決定將合共十四種物質納入國際列管,該等物質已列入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局公佈的三份清單(黃單、綠單、紅單)之中。經核查,新增的十四種國際列管物質中有一種已被《禁毒法》列管,其餘十種物質和三種前體則未被納入《禁毒法》附表之內。
另外,經全面檢視,發現2007年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第50屆會議通過的國際列管物質當中有一種物質並未納入《禁毒法》規管,須將之納入列管;2019年第62屆會議通過的國際列管物質當中的一種物質鄰氟芬太尼,目前《禁毒法》是以異構體形式被間接列管,建議將其調整為單獨直接列管,這樣更有利於執法。
二是建議將一種非國際列管物質納入《禁毒法》規管。根據澳門特區社會的需要,建議將一種非國際列管物質氟胺酮納入《禁毒法》規管,該物質主要作用於神經系統和心血管系統,具有被濫用趨勢,對公共健康構成嚴重風險,且沒有公認的治療用途。鑒於中國內地於2021年已對氟胺酮立法規管,香港特區亦已納入規管,同時考慮到澳門特區與鄰近地區關係緊密,人和物的流動頻密,且澳門已有檢出個案,有必要立法規管。
三是對所有已被《禁毒法》列管的物質作出技術性修訂。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不定期對國際列管物質進行技術性修訂,特別是因六種聯合國正式語文的差異而對各種語言版本的物質名稱或化學結構作出調整。故此,為了確保《禁毒法》列管物質的統一性和準確性,有必要對其列管的物質作出技術性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