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晚報消息】近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拱北海關緝私部門偵辦的卓某某團夥行李藏匿走私酒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1698億元,以洗錢罪判處卓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29萬元,數罪並罰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2127億元,判處沒收查扣的走私酒2754瓶。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卓某某向多個境外供貨商訂購葡萄酒、白酒等貨物,由境外供貨商安排“水客”通過夾藏瞞報的方式將貨物從澳門走私進境後,銷售給境內客戶牟利,該走私案案值3.1億元;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卓某某為掩飾、隱瞞走私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利用其僱請人員多人名下的銀行賬戶收取銷售走私貨物的犯罪所得,並將上述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現金或轉賬向境外供貨商繼續訂購走私貨物,上述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共計4284.26萬元。
海關緝私部門提醒,以藏匿、偽裝、瞞報或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屬走私行為,掩飾、隱瞞走私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利用他人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直接轉賬結算貨款,屬於洗錢犯罪行為,均將受到依法查處和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