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晚報消息】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今(28日)發佈粵港澳三地依據《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分別制定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細則》(下稱《評審細則》)。三地的《評審細則》可於法務局網頁(https://www.dsaj.gov.mo/greaterbayarea/info/jointmeet.aspx#tab_b)下載或掃描二維碼獲取。
澳方的《評審細則》主要規定了評審委員會的設立、職權及組成,以及調解員資格資歷認可的申請、評審程序,以及除名和退出機制等。
三地《評審細則》的出台將有利於推動大灣區調解員統一名冊的設立,實現三地調解員資格互認,進一步推動調解在大灣區的運用,為大灣區的民商事活動提供法律保障,服務大灣區的建設。
按照《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的規定,三地根據各自的《評審細則》自行評審認可調解員,送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形成大灣區統一調解員名冊,提交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確定,並向社會公告。澳方的評審委員會將在今年10月份接受大灣區調解員資格申請,法務局屆時將另行公佈具體申請流程,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