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晚報消息】治安警察局一直致力維護駕駛者及行人出行安全,於本年1月至3月,治安警察局在澳門各區打擊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之違例行為,共檢控48宗違例個案。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禁止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屬主管實體明示許可通行的地點除外,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600元。
治安警察局呼籲
治安警察局將持續打擊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之行為,以保障行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之安全;同時,各位駕駛者及行人亦應遵守相關交通規則,守法出行,時刻留意路面情況,在確保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情況下行走,駕駛時保持安全車速,人車禮讓,行人切勿胡亂橫過馬路,共建安全道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