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晚報消息】7月28日,治安警察局接獲東望洋新街某餐飲店職員報案,指其在工作期間被一不知名男子掌摑及用刀指嚇。警員到場接觸到報案事主,並根據其提供之資料,成功在上址附近截獲涉案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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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涉案男子聲稱在上述餐飲店購買飲品期間,因不滿對方服務態度而發生推撞,及後返回住所拿取一把水果刀,並將刀具放在店舖櫃檯上恐嚇事主,但否認向事主施襲。另外,上述刀具經相關部門鑑定確認屬禁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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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男子為30多歲本澳居民,綜合調查所得,其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37條“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第147條“恐嚇”罪及第262條“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